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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如何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案件数量从2011年17件增长到20171966件,由此可见因动物导致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动物侵权的相关法律常识。

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有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

v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v 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v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流浪的动物致人损害

v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如果能够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v 公共场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流浪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v 有人投食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

对流浪动物投食喂养,虽非专门喂养行为,不构成饲养管理关系。但若因长期且固定的投食行为,使得流浪的动物在某一固定区域长期流浪,从而增加过往行人的危险性。这样的投食行为也应受法律规制。但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类似情形有法院调解结案投食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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