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远走他乡,离开丈夫或妻子,以及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情况下,外出务工的一方会定期给家里转一些生活费,节假日也会回家陪伴伴侣和孩子。但这其中不乏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借着外出打工的理由,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那么如果真遇到夫妻一方借着常年在外打工的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过年也不回家的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其给抚养费呢?
我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也明确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上述《民法典》的规定不难看出,父母既平等的享有子女的抚养权,同样也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而这一般来讲都是针对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来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常年在外打工的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过年也不回家,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呢?
关于这一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因为《民法典》的实施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但个人认为仍可以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第一,夫妻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实际已是分居状态,此时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占用的那部分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当然是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
第二,《民法典》第1067条对于父母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并没有限定范围,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都不影响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综合上面的论述,夫妻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多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过年也不回家,是可以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在这里也希望父母不论什么原因,都应当尽到一份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给予子女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桂福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