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甘肃一山地马拉松赛遭遇极端天气。截至23日早上8点,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21名参赛人员已失去生命体征。
针对此次事件,组织者要担责吗?又会担什么责呢?
律师说法
首先,马拉松赛事属于群众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方系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该赛事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何为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组织者赛前对保温毯等强制装备的检查是否充分以及对无人区赛段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安排妥当等,均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需要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性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在本次比赛中,承办方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等。同时,安全工作方案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如果承办方没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的,例如没有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的,或者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人没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或者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没有取得审批的等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能会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组织者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此次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另外,参赛选手死亡的原因是遭遇极端天气失温伤亡,看似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是,遇难选手并非死于日常生活中,而是在参加组织者举办的比赛中失温伤亡,很显然,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天气。在组织者看到极端天气后,如果没有第一时间叫停比赛,通知前方运动员,并进行及时营救,组织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甘肃白银气象局已于5月24日回应称赛前5月21日就成功预报预警了这次大风天气,并已通知主办方,如果甘肃白银气象局所说属实,组织者在明知可能出现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不改变比赛日期,组织者的过错行为已相当明显。因此,此次比赛不属于天灾,更像是人祸,组织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