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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期限

行政诉讼案件期限(当事人相关)
序号 事 项 期限 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1 不服复议决定
起诉期限
十五日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一般行政行为
直接起诉期限
六个月
二十年
五年
普通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起诉期限 一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 行政机关不履责的期限 两个月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况紧急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 行政机关不履责的起诉期限 六个月 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 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时限 十日 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 被告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的期限 十五日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8 提出管辖异议期限 十五日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9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限 十五日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0 不服一审裁判上诉期限 十日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
11 未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再审期限 六个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期限 十五日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3 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4 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三十日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5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十五日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16 上诉答辩期 十五日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17 申请再审期限 六个月 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8 对再审申请的
书面意见提交期限
十五日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19 再次申请再审的期限 六个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0 申请执行期限 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期限
十五日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2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期限 三个月 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申请执行行政裁判期限 六个月 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24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期限 十五日 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25 申请检察监督期限 六个月 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行政复议案件期限(当事人相关)
序号 事 项 期限 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26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六十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7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期限 五个工作日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8 县级地方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七个工作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9 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超期不答复的起诉期限 十五日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期限 七个工作日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1 被申请人提出答复及证据依据期限 十日 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
32 复议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期限 三十日
七个工作日
六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3 作出复议决定期限 六十日+三十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4 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期限 五日 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5 复议机关管辖争议
协商及指定期限
十日 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6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六十日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37 按照复议意见纠正违法行为期限 六十日 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诉讼案件期限(法院相关)
序号 事 项 期限 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38 立案期限 七日 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9 发送起诉状与答辩状期限 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0 当庭宣判的判决发送期限 十日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1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六个月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2 简易程序审限 四十五日 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43 二审审限 三个月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4 通知开庭期限 三日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5 申请回避作出决定期限 三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6 诉中保全
情况紧急的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四十八小时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7 诉前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四十八小时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 上诉状送达期限 五日 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49 二审答辩状送达期限 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
50 上诉案卷报送期限 五日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解释
51 再审申请书送达期限 五日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52 再审申请案件审查期限 六个月 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3 抗诉案件法院作出裁定期限 三十日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54 抗诉案件通知检察员出庭期限 三日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55 对检察建议审查期限 三个月 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56 执行行政决定审查期限 七日
三十日
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57 不予执行裁定复议审查期限 三十日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