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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期限(法院相关)

民事诉讼案件期限(法院相关)
序号 事 项 期限 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1 申请回避作出决定期限 三日 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民诉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的诉讼登记公告期 三十日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民诉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3 确定举证期限 十五日
十日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
少于十日。
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 委托送达 十日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5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 六十日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6 诉中保全
情况紧急的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四十八小时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民诉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 诉前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四十八小时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8 不服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十日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9 拘留期限 十五日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10 拘留通知家属时限 二十四小时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11 不服罚款、拘留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五日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12 立案期限 七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3 立案-起诉状发送被告期限 五日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 立案-答辩状发送原告期限 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民诉法
15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期限 三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16 受托调查法院完成调查期限 三十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17 开庭通知期 三日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8 通知开庭期限 三日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9 当庭宣判的判决发送期限 十日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0 普通程序审限 六个月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1 简易程序审限 三个月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2 简易程序延审审限(最长) 六个月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3 直接向二审上诉的
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期限
五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4 上诉状送达期限 五日 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5 二审答辩状送达期限 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民诉法
26 上诉案卷报送期限 五日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诉法
27 二审审限-判决 三个月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8 二审审限-裁定 三十日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诉法
29 公益诉讼-和解、调解协议公告时间 三十日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0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证据送达期限 五日 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
送交对方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1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期限 三十日 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
32 特别程序审限 三十日 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33 选民资格案件审限 选举日前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34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期 三个月
一年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5 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后申请宣告死亡期限 四年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36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送达期限 五日 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7 财产认领公告期 一年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8 再审-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期限 五日 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39 再审申请书送达期限 五日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 民诉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40 再审申请案件审查期限 三个月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41 检察院审查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期限 三个月 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2 抗诉案件法院作出裁定期限 三十日 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43 对检察建议审查期限 三个月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44 支付令案件是否受理审查期限 五日 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45 发出支付令期限 十五日 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6 支付令-无法送达失效期限 三十日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
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7 公示催告程序-驳回申请期限 七日 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8 公示催告发出公告及公告期限 三日
六十日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9 公示催告公告期 六十日
十五日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50 执行异议审查期限 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查
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1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限 十五日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标的禁止处分期
十五日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53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案卷移送期限 五日 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54 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限 三十日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55 执行异议之诉-解除执行措施期限 七日 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56 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限 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7 受托执行法院执行期限 十五日 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 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58 暂缓执行期限 一年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59 发出执行通知期限 十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60 被执行人调查询问时限 八小时
十二小时
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61 冻结、查封、扣押期限 一年
二年
三年
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
动产:不得超过两年,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三年。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2 执行转破产受理审查期限 三十日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63 执行-执行终结后妨害行为 六个月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64 涉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相关期限 三个月 邮寄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诉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65 涉外送达公告期
上诉期
三个月
三十日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66 涉外送达邮寄期限 三个月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