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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WTO法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李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非常正确和及时,对未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在WTO法中的意义和重要地位,说明中国参与WTO活动以及执行WTO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一、WTO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各成员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建立了一整套调整各成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法体系,提供了解决各成员贸易争端的法律机制和谈判场所,WTO通过其组织活动和条约法约束,增进各成员政府在贸易政策法律、行政措施方面的协调合作,以达到减少和取消各成员阻碍货物、服务贸易发展的关税、非关税障碍,取消不合理的政策法律限制,最终实现各成员货物及服务贸易实质增长的目的。WTO法希望促成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是可持续发展模式,它不仅要体现市场开放带来的贸易机会增加,贸易额的增长,更要在贸易发展进程中增进人民福利,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实现贸易增长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部分明确阐述了这一宗旨,指出各成员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要按照与各自经济发展水平、需要、发展重点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

确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WTO法的重要革新,是从GATT体制下旧的发展模式向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历史性转变。WTO前身关贸总协定在贸易发展目标的定位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作出的法律安排有两方面局限,一是将取消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碍,实现贸易增长及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为主要目的,没有考虑到贸易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维护相协调;贸易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总体上看GATT1947的调整范围和作用是单一性的,这是因为GATT产生的20世纪初年,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贸易发展与社会发展(社会公平及社会福利)的矛盾尚未达到今天这样严重程度,也由于GATT的非正式性,国际社会没有寄希望于它解决更广泛的社会政策问题。GATT体制的另一局限是它对于缔约方政府管理贸易的影响是柔性的消极制约,而不是刚性的积极的规范性调整。消极制约仅仅要求缔约方通过谈判减少和约束关税,自东京回合谈判以后,GATT进行了主动立法,产生了约束非关税措施的一些守则,但这些立法不具有普遍性,仅对少数参加的缔约方有约束。WTO法克服了GATT体制的缺陷,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贸易宗旨,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主动立法和积极的规范性调整,《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新协议的制定实施,说明WTO法超出了GATT单纯调整货物贸易的局限。多哈回合谈判之后,各成员在减少农产品补贴、减少银行业、电信业政府支持,在电子商务,贸易便利上又取得新的谈判成果,说明WTO将细化多边贸易规则,阻止新的贸易壁垒产生。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框架协议正在调整广泛的经贸领域,占主体部分的多边贸易协议有普遍的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由于WTO法及机构体制具有正式性,对各成员有强有力的调整和约束作用,国际社会对它寄予厚望,希望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担当起全球化管理(global governance)的重任,共同管理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即全球经济福利、人权与环境保护。包括人权价值在内的某些非经济价值是与WTO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的。WTO法没有直接规定人权目标,甚至没有提到人权这一概念,但是几乎所有WTO成员都参加了基本人权条约,WTO具体规则体现了人权价值和人权保护的目标。这些原则和规则是:自由贸易、非歧视、法治、保护个人合法的经营自由权、保护有形及无形财产权、正当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权利、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保护和维护环境。2002年,联合国高级人权委员会发表报告,强调WTO成员应该以人权方式处理国际贸易,WTO规则的适用应考虑人权价值,该报告建议:(1)把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贸易自由化目标,而不是例外;(2)检验贸易自由化对个人(权利)的影响,贸易政策法律的设计应考虑个体权利,特别是弱势的个体或群体权利;(3)强调国家在自由化进程中的作用,国家不仅是贸易法律的谈判协商者和贸易政策的制定者,也是首要的人权责任承担者;(4)要求持续性地审查贸易自由化对人权享有的影响;(5)促进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为实现人权和个人自由开展国际合作。从长远看,WTO法应该成为“民主的人民的国际法”,成为“世界性的公民一体化法”,WTO不仅要解决贸易问题,还要在未来解决贸易与环境保护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解决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问题。WTO成立以来的组织活动以及通过的重要决议,如《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表现出这一发展趋势。

二、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

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福利。这符合WTO法提出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人民)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的目标。实现对外贸易增长是WTO法及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首要目的,是我们党和政府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WTO体制通过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律和措施,创造开放自由的贸易环境,首要目的是“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所以不能否定贸易额增长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正如我们不能否定GDP的增长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意义。但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单纯追求贸易增长的发展观是错误的,其后果是整个社会肌体失衡,引发多种社会矛盾。正确的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因为经济和贸易发展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实现最终目的的手段和途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普遍富裕,是全社会幸福快乐的极大化而不单纯是财富极大化。从经济理论上看,贸易发展可以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两者并不总是正相关。显然结构不合理的产品进口会冲击国内相关产业,减少就业和福利;而结构合理的产品进口反而会扩大就业和福利,刺激增长。结构合理的出口使国家、企业、个人都受益;而国内供应紧张的原料敏感商品出口会加大社会成本,损害多数群体利益。政府应该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宏观调控,限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暂时的或局部利益损害多数群体利益和整体社会福利。

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是法治化的公平的对外贸易,是以保护人权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是建立民主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这意味着要通过WTO法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平等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实现效益与公平的最大化;意味着中国在处理与其他WTO成员贸易关系中互惠互利,以符合WTO法的方式维护各自应享有的对外贸易权益。公平贸易原则是WTO法的基本原则,WTO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以及针对不公平进出口实行贸易限制的制度设计(反倾销、反补贴、反对侵犯知识产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WTO法律约束的主体是各成员政府,它并没有直接授予各成员境内公民、法人个人权利,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所有关于经济调整方面的国际协议,如IMF协议、WTO协议以及民主的国内经济立法,最终都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的、非歧视的经营权与财产权。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政治经济学问题,最终是通过法治,通过有利于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包括宪政、法治、个人自由与权利保护)实现的,“个人权利是市场繁荣的起因”,“发展权是根本权利,经济与社会福利通过为权利而斗争才能实现”。WTO法与类似的地区性自由贸易协议直接保证和促进了各成员的市场开放、非歧视待遇、经营自由、透明度及政府依法行政,这些都服务于法治和人权价值,服务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保护和维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WTO协议明确将这一目标列入宗旨,WTO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各成员采取的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必需的措施不受相关协议阻碍。WTO成立之后,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如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案,1998)以更大的弹性平衡贸易政策与环保、人权等非经济价值的关系,认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和维护可能用竭的资源环境不仅是WTO规则的例外,也是它追求的目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CT)被称为“绿色贸易协议”,明确将维持较高环境标准作为缔约国在贸易、投资框架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贸易竞争对环境的影响与被经济学家称之为“生产的外化性”,高耗能、高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的产业有负的外化性,比如由出口拉动的某些金属、化工产品、纸品的生产带来的环境破坏;甘草、发菜的采挖所造成的生态灾难属之。而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大部分服务业出口有正的外化性,不仅产品本身价值高,它的生产交换过程对环境友好,并可扩大就业,它对于劳动力高素质要求以及通过培训可以普遍地提高劳动者素质。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就是要实现这种积极的外部效应最大化,从根本上扭转那种为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牺牲广大人民福利的旧的发展局面。就是要改善我国进出口产品的结构,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从长远来看,解决中国出口产品面临的越来越多的与标准有关的贸易限制,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WTO法对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WTO法确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基本原则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它代表了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也符合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规律。中国是WTO成员,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当然国际法的国内实施需要一个“转化”或“采纳”的步骤,中国是以转化的方式执行WTO法,这意味着上述WTO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原则必须纳入中国国内政策、法律、措施才能起约束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具体要求。党的政策主张就是WTO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国化。它也应该成为我国新的对外贸易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应树立正确的经济对外贸易发展观,经济贸易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全民福利,实现全民福利、快乐极大化,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同时,更要追求国民幸福总值(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应该把后者作为我们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目标,根据是这一目标,应该保证人民在贸易增长中提高生活水平,扩大就业,限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暂时或局部的利益损害多数群体利益和整体社会福利。(2)对外贸易法应该促进对外贸易结构合理化,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对外贸易的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一个有益启发是,日本的文化产业正在兴起(包括音乐、动漫、美食、绘画、娱乐、时装、广告、设计等)。2002年,日本对美国文化产品的出口额为钢铁出口额的5倍,过去10年,日本文化产品出口翻了三番,达125亿美元,日本文化产业规模达1300亿美元,超过汽车业生产规模。(3)应该正确处理贸易竞争与环境保护,贸易竞争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该促进国际法领域中实现贸易竞争与环境、劳工权益保护的协调。(4)在市场开放中推进中国民主和法治化进程,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关系,使国内生产者享有同外国经营者相同权利。必须关注在对外开放和贸易竞争中保护弱势群体,个人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能否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成为检验我国能否正确理解和执行WTO法的“试金石”。WTO法是否制定的好,执行的好,关键要看人民群众是否从贸易增长中获得实惠,是否通过贸易增长普遍提高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及劳动者素质。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体现在WTO宗旨和基本原则之中,也体现在国际人权约法中,中国已经加入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约》保护人类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权利,包括“享受良好工作条件的自由”,“享受良好生活标准的权利”,“享受充足食物、住房、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1972年人类环境大会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人人拥有基本的自由平等,享受富足生活条件的权利,使之生活在能保持人类尊严、幸福生存的环境质量中,此种权利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应获得不低于国内法的保证。”这些普遍人权不仅作为国际强行法具有比包括WTO规则在内的一般国际法更优先的效力地位(《维也纳条约法》第53条),而且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加以承认和保护,也为中国宪法承认和保护。宪法是根本法或上位法,我国政府在进行对外贸易宏观调控时,在对外交往的谈判、要价、抗争、妥协、退让中应尊重和服从于这些宪法权利。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担了WTO添加义务(WTO-plus obligation),即在保障措施、透明度、国民待遇、贸易政策评审、国内贸易体制及WTO法国内实施等方面承担的义务超过一般WTO规则规定范围,中国应该以符合WTO基本目标和中国宪法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如果履行这些义务的结果背离了WTO宗旨和中国的宪法权利,就应该对这些义务重新解释评估和执行。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宗旨部分最大区别是,前者将“发展服务贸易”,以及“可持续发展”、“保护和维护环境”纳入其中,后者缺乏这些规定。

转引自Ernst-Ulrich Petersman, Human Right and the Law of The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7, 2003,P244.

由于我国石油产品实行三大石油公司专营,企业为部门利益在国际市场上“买涨不买落”,因为只有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时,进口原油企业才有利可图。去年底原油供应紧张时,我国石油公司每天进口170万桶原油,同时仍出口20万桶成品油,石油公司在这种交易中获利300多亿元,而全社会为此付出2100亿元的成本。参见陈挺、陈楫宝,谁来监督三大石油寡头?《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2月19日第73版。

参见Ernst-Ulrich Petersmann, Human Right and the Law of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7(2)2003, P250.

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仍是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产品,服务贸易额约占全球总额的2%。

GNH最早由南亚不丹王国的国王提出,他认为政策应该关注幸福,应以实现幸福为目标,我们必须要知道全球资本主义和激烈竞争的国际贸易是否会让人们更加不快乐。

《维也纳条约法》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