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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辨析

徐阳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表象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正确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当事人的保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二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相互关系作一简单探讨与介绍。

一、定义与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有:

(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

(3)属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是与其所享受权利相对应的代价;有偿即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反映出一种交换关系。

2、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这类合同范围很广,凡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皆包容在内。如家务助理、病人护理、运送、委托、保管、居间、行纪等等。

提供劳务类合同所具有的共同法律特征是:

(1)合同的标的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一定类型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

(2)合同约定的劳动是通过提供劳务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的。

二、相互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同点

从二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点,主要表现为:(1)两类合同均以劳动之给付为目的;(2)两类合同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这些相同只是形式上的相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差别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见,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劳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不存在中止和中断的问题,非基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必经过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受到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劳务合同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合同的解除为例,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方可解除合同,而且单方解除的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视为合同未解除。再如,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工资。

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除非劳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约定雇主支付工资的形式,既可以约定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约定以其他形式的支付手段(股票、债券、外币等)支付工资;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或按日支付。

(4)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力的差别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更是明确了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劳务合同双方均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5)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劳动法》第72、第7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由当事人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只需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即可,不必支付额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总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重大区别,从理论上阐明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