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田纳西州的一个地方环保团体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虽然认为大坝的修建将会对蜗牛鱼的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和破坏,但大坝已经接近完工,以牺牲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一个微不足道的鱼种是很不明智的,拒绝下达大坝停工禁令。
环保组织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申请法庭在诉讼期间发出裁定,暂停大坝的修建,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温·伯格(Warren Burger)代表法院出具了法庭意见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认为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违反了《美国濒危物种法》之规定。最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除了颁发修建大坝的禁止令外,别无选择。虽然修建大坝已经耗去巨额资金,所剩工程已经不多,但是法院裁定,这些因素都是无关紧要的。美国国会在通过法令时,已把拯救濒临灭绝物种看得比其他政府政策更为重要,并且判定拯救濒临物种高于一切。对于牺牲泰利库大坝所产生的损失与牺牲蜗牛鱼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利益衡量,法院认为:“《美国濒危物种法》和宪法第三条都没有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做出如此的功利的计算。相反,《美国濒危物种法》明确清晰的语言及其立法史的支持都明确地表明国会视濒危物种之价值是‘无法计算的’。显而易见,对一笔超过1亿美元的大数目所造成的损失与国会所宣称的‘无法计算的价值’进行衡量,对于法院来讲是勉为其难,即使假定法院有权从事这样的衡量,我们也断然拒绝。”
法院发布了禁止令(injuction),禁止修建大坝。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可以在它们的家园自由地栖息,而它们身边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之后,一家新闻传媒对这个问题进行公众调查,90%以上的人认为停止大坝建设是对的。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发电站可以建在别处,而蜗牛鱼一旦灭绝就永远无法再生了。
①“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赫尔”(TVA v. Hill)案,载自《美国联邦判例法》。在美国2001年举行的一次由全国环境法教授决定美国最著名的十大环境法案例的网上投票中,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TVA v. Hill)名列榜首。
②蜗牛鱼,一种体型极小的鲈鱼。田纳西河流域是其主要栖息地。1975年,被列入濒危物种名单,属“濒临灭绝”物种(endangered species)。
③《美国濒危物种法》,由尼克松总统在1973年12月28日签署生效,系美国上个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环境运动之产物,被认为是美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立法。
④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益诉讼的历史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发展至今,公益诉讼的理论已十分丰富。在很多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立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已较为普遍。只要发现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哪怕本人没有受损,也能站出来代表受害群体对行为主体提起诉讼。
⑤从1996年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到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在火车站被收取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从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到2002年胡安潮因机票退票不合理而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再到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正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支行告上法庭……一场又一场的公益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摘自《大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