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帝的老师。柏拉图非常赏识他的才华,说:“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的学生构成他的躯体,亚里斯多德则代表它的头脑。”马克思曾称亚里斯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
亚里斯多德一生留下了了大量著述,内容无所不包,涉及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学及自然科学等多个学科,反映其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则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等。
亚里斯多德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是西方最早崇尚法治的人。在亚氏那里,法律分成两类:一为自然法,是宇宙最高原理,与神同在,既不能以强力迫其显露,且更无可拒抗。如:不可杀人,不可窃盗,不可贪婪等等。这个理论成为中世纪自然法哲学理论的根据。二为制定法,是经立法而具有一定内容的法律。他认为宪法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才为合法(自然法)。在制定法律时,人民集体的智慧优于最明智的立法者。同时他也相当推崇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明智统治者的知识。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斯多德第一个为“法治”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的一个全面定义。亚里斯多德综合比较了法治与人治的利弊,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贯穿于亚氏法治论的核心思想则是他的正义理论
在西方历史上,亚里斯多德较之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更加彻底、系统和全面。他的法治理论,不仅启发和推动了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倡导了一种法律至高无上及法治优于人治的社会观念。他的法治论以开放的姿态,通过不断强化法的精神,弘扬法的神圣性,为法治增添了更广泛的内涵,这些思想至今还闪耀着真理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