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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环境日趋完善,BOT这一新型投资方式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运营-移交”,是一种主要适用于私营部门(多为国际私人财团)对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的方式。即政府依法将建设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权授予私人资本公司,并由该私人资本公司成立项目发展公司,在特许期间,由项目发展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并由其建设和经营。当特许期限届满时,项目发展公司负责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1984年,BOT投资方式首次在土耳其出现,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
鉴于BOT投资方式所涉及到的当事方包括政府、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融资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各当事方要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合同以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以下仅就涉及的主要合同文件作简单介绍:

一、特许协议
私营部门要进行以往多由政府或国有专营公司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首先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政治风险和商业性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因而必须签订特许协议。这个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诸如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基准,为实现其内容而服务的。从合同法的意义来讲,这个协议是BOT投资中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

二、参股协议
项目公司是BOT投资中具体贯彻落实整个建设和营运计划的单位。有些BOT项目公司由某一投资人独资组成,这样就无所谓参股协议。但BOT投资一般所需资金数额巨大,若发生风险,一家公司往往难以承担其后果,因此,BOT项目多为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国际性财团共同投资的。财团可由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公司和投资公司组成,他们共同向项目公司出资从而成为项目公司股东。股权的分配通过各投资人之间的参股协议来确定。协议规定各股东应按BOT方案确定的股本比例缴足股本,并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同时,为了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协议中还会留出专门的备用资金的条款,若资金不足,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协议同时也赋予股东们相应的权利,即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利,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以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

三、项目贷款协议
在BOT投资中,项目公司自有资金一般不会超过项目营建所需总金额的30%,其余资金要靠项目贷款来提供。在BOT投资的项目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为项目公司,贷款人通常为多家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这样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项目公司可以公司的财产或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但在一些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对项目本身(特别是项目用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因而可供抵押的只有项目公司按特许协议所享有的收益权等权益。项目公司的股东,即主办项目的国际投资财团也可为贷款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东道国政府一般不直接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免承担项目运营和偿还贷款的风险。

四、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若本身拥有足够的实力和技术力量,可以自行设计、建设并经营项目。在更多情况下,项目公司会寻找合适的工程承建商,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往往规定,建筑承包商必须拥有有实力的建筑队伍并掌握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充分保证建设进度,总承包商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由资金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建筑工程要接受验收和性能测试,保证建设成果符合经济指标;一旦总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对其予以罚款。

五、经营管理合同
同上,项目公司会同合适的经营管理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经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运营管理的连续性,由双方签订长期合同的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在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都有相应的罚款与奖励制度。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
在许多能源开发项目中,项目公司可以与一定数量的客户签订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以保证日后对项目的市场需求。但有些BOT项目需求来自社会公众,与社会公众逐一签订购买协议是不可能的。这样,项目公司即可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或专营公司签订一项“排水协议”,让东道国政府来保证对项目的最低需求。有些特许协议本身即包含了排水协议的内容。
除此之外,项目公司还要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审计合同、法律咨询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诸多法律文件,共同建构一个BOT项目得以顺利运转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框架。

吴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