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tos。在希腊语中,“eu”意指好的、幸福的,“thanatos”则代表死亡,因此Euthanatos原意是指善终、舒适无痛的死亡,是“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之意。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并无现代的意义,即为了消除或减轻痛苦而人力干预死亡过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
在我国,安乐死一语始见于“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孟子》)然而,蕴含“好死、善终”寓意的安乐死,更可能是佛教净土宗思想之渊薮。“从是西方过十万亿佛土,有世界名曰极乐,其土有佛,号阿弥陀,……彼土何故名极乐?其国众生,无有众苦,但受诸乐,故名极乐。”(唐·释道绰·《安乐集》。)
十七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十七世纪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
十九世纪,“安乐死”被狭义理解为在医生的协助下减轻痛苦的过程。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了由牧师劝导临终之痛苦病人自杀。培根主张用实验方法延长生命和无痛苦死去。实证主义者盖伊认为一切机能都是为了对抗死亡,把维持生命推向了极端,即延长了死亡。尼采提出,死亡也有“适当的时刻”,同时,他还提倡在适当的时刻自杀。1920年,宾丁(Binding)和候贺(Hooch)鼓吹“毁减不具生命价值的生命。”据此,阿道夫·希特勒于1939—1941年间将近十万犹太人在毒气室秘密屠杀,名之为“安乐死计划”(Euthanasia Program)。直至1958年,在L.loeffler那里,“安乐死”的涵义方才真正区别于为纳粹分子所滥用的意义。
天主教对安乐死的定义如下: 所谓安乐死,是指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这些作为或不为本身都会导致死亡,或因有意图执行而导致死亡。因此“安乐死的发生是在于意向和所运用的方法”。 据此定义,天主教继而将其与“放弃侵入性治疗及缓和性医疗”区分开来,并对安乐死予以伦理上的回应。1980年,天主教发布《天主教会对安乐死的声明》,业已表明教会对安乐死问题的底线: 濒死病人许可放弃侵入性治疗措施。
现代以来,有关安乐死的立法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出现: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年,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6年,登特(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依据“安乐死法”自愿选择离世的人。
1997年3月,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年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即,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