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浅论刑法价值主体 新格局之构建

浅论刑法价值主体 新格局之构建


刑法应当追求的价值是什么?陈兴良教授将其归结为——公正、谦抑和人道。而刑法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刑法价值主体的有效支撑。那么,我国现行刑法所关注的价值主体是一种什么样的格局?这种格局存在什么不足?理想的刑法价值主体格局应该如何构建?新的格局能否满足实现刑法价值的需要?

一、我国现行刑法价值主体的格局
97年刑法典明确将罪刑法定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学从此超越了过去那种唯国家是从的工具主义刑法学,开始以新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国家在规制和防治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支持下,犯罪人的合法权利获得了积极承认,犯罪人开始以独立的姿态成为我国刑法学中新的价值主体,犯罪人在契约精神的照耀下,在刑法学的殿堂里,开始平等地与国家进行对话。因此,在现行刑法学理论中,实现刑法价值的主要是两大主体: 一个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罪刑规范的主导者——国家,另一个则是处于对立面的犯罪人。

二、我国现行刑法价值主体格局的不足
以国家和犯罪人为价值主体构建起来的刑法学价值主体格局存在着不足,不能有效实现刑法的价值。
犯罪的本来面目并非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对抗,而是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法益的侵犯。国家之所以成为刑法学价值主体格局的主角,并非理所应当。从历史上来看,国家成为刑法中犯罪的规制者,进而成为领导刑法学的主要角色,其合理性仅仅是国家代表了理性、文明、功利、有效、中立,能够避免同态复仇的野蛮反应方式。而随着国家加入到对犯罪人的责任追究中来,刑事被害人在对犯罪人的责任追究中的权利则逐渐趋于淡化。久而久之,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现代刑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国家的日渐强大,弱小的被害人再也无法对国家指手划脚,国家从刑事被害人的手中接过追究犯罪人的权利摇身变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是被害人利益的维护者,刑事被害人被忽视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导致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的有意或者无意的剥夺,或者在其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制造了障碍。这就产生了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泪的局面。这种缺失刑事被害人的刑法价值主体格局是不完善的,是不能有效实现刑法价值的。那么,理想的刑法价值主体格局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这就引出了下面的第三个问题

三、理想的刑法价值主体格局应该如何构建
当现行刑法价值主体格局中的国家因为其日益强大的地位而完全覆盖了刑事被害人的时候,刑事被害人的利益被彻底忽视的时候,刑事被害人有必要,也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主体,登上刑法学的舞台,成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刑事被害人作为独立的价值主体,进入刑法学,这就使现行以国家和犯罪人为主体的两极刑法学价值主体格局,转变为以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为价值主体的三足鼎立新格局。
在这种三足鼎立的刑法学新格局中,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三个价值主体在价值意义上的逻辑关系体现为:第一,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侵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责任追究;第二,国家基于刑罚权的合理性而产生的对犯罪人的责任追究;第三,国家在对犯罪人的追究过程中产生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侵犯或障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刑事被害人要求国家防止出现这种侵犯或者障碍的权利。
我认为,这种三足鼎立的刑法学新格局才是一个正常和理性的、平衡和稳定的刑法学价值主体格局,才是能够实现刑法价值的理想的价值主体格局。
那么,围绕国家和犯罪人两个价值主体而构建的由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组成的刑法学价值体系,是否能够适应刑事被害人加入后而形成的三足鼎立的刑法学价值主体新格局?由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组成的刑法学价值体系会有如此大的价值包容量吗?这就引出了下面第四个问题——

四、新的价值主体格局是否能更好地为实现公正、谦抑和人道的刑法学价值服务
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刑事被害人这一独立的价值主体的加入是否更符合公正、谦抑和人道的刑法学价值精髓。
公正是法的本性,更是刑法的首要价值。我认为,刑法公正不仅是对犯罪人的公正,而且是对刑事被害人的公正。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同为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并且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都是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对犯罪人的公正与对刑事被害人的公正应当是同一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强调刑事被害人这一独立的价值主体的加入,将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作为刑法哲学的基本价值之一,刑法谦抑不仅是刑事立法的谦抑,同样也是刑事司法的谦抑。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司法对于定罪量刑的运作仍然有着相当大的选择余地。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刑法谦抑就是要为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通过其他成本更为低廉、收效更为显著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犯罪带来的侵害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进行对话腾出新的机会。我认为,刑法谦抑既是国家对犯罪人的谦抑,同样也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谦抑,刑事被害人这一独立的价值主体的加入,将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而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也就是说,要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现在我们谈到刑法的人道性时,往往只强调了在惩治犯罪人时应当体现人道,而忽视了救济刑事被害人时更应体现的人道。这就导致刑事被害人不但遭受着犯罪人所带来的恶害,而且在向犯罪人讨还公道的时侯,却连最起码的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都无法得到满足。在刑法面前,需要人道的不只是作了恶的犯罪人,还有遭受了恶害的可怜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也是人,而且是最真正值得我们关心的人,刑事被害人理应得到更多重视的人道。因此,将刑事被害人提升为更加受到重视的刑事价值主体,将更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人道性价值。
综上所述,在任何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担者,都是犯罪的行为结构中与犯罪人相并列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应当成为刑法价值主体格局中的重要一极,并在刑法价值中寻找到适宜的生存空间。缺少了刑事被害人范畴支撑的刑法价值体系是不完整的价值体系。这样的刑法价值体系,是不能真正实现对现实社会生活的终极人文关怀的。公正、谦抑、人道作为刑法哲学的三大基本价值不但适用于当前的刑法学价值主体格局,而且同样适用于由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所组成的三足鼎立的刑法学价值主体新格局。公正、谦抑和人道这刑法哲学的三大基本价值以其巨大的包容量和丰富的价值蕴含,获得了新的时代内涵,并为犯罪人、刑事被害人、国家撑起了一片正义的天空。在这片天空中,国家理性的力量得到彰显,正义得到伸张,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各得其所。